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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防非宣传】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答: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活动。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具有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蔓延速度快等特点,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中小投资者一定要注意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 02. 【防非宣传】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具体有哪些形式
    答: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花样也不断翻新,投资者需要小心识别,防止掉入这些陷阱。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以各种形式作掩护,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
  • 03. 【防非宣传】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您的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请您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政府部门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您的权益。

    特别提醒您,不法分子骗取您的钱财后,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您的损失往往是追不回来的。请您务必保持理性投资心态,珍惜自己的钱财,主动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对于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我们既要保持高度警惕
    又要学习如何辨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若您有关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线索
    或您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侵害
    请收集证据
    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或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反映
    请记住以下防非口诀
    加固思想防线,减少盲目冲动
    远离杠杆乘数,清除风险隐患
  • 04. 【防非宣传】如何辨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答: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尽管这样,您只要掌握以下几种方法,就可以轻易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1)辨识主体资格
    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您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您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询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
    (2)辨识营销方式
    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对于这样做的人,请您不要相信。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3)辨识互联网址
    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您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请您不要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4)辨识收款账号
    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您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请您果断拒绝。
  • 05. 【防非宣传】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十大陷阱
    答:(1)广播电视“证券专家”免费诊股
    不法分子利用广播电视证券节目,通过买通所谓的“特约嘉宾”、“投资分析师”、“著名财经名人”等“证券专家”,吹嘘、虚构历史业绩,以免费诊断、送黑马股为诱饵,诱导投资者发送短信或者拨打节目上预留的联系电话,以达到最终骗取会员费、服务费的目的。
    (2)网络媒体吹嘘荐股业绩制造“股神”
    不法分子通过建立网站、博客、论坛以及QQ、MSN等网络通讯工具,点评大盘、推荐股票、授课教学,吹嘘或虚构过往“辉煌”业绩,编造出某位“股神”、“荐股专家”,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骗取会员费、学员费。
    (3)电话、手机短信“撒网钓鱼”
    不法分子通过短信服务公司群发手机短信,谎称能推荐大牛股、捕捉黑马,吸引投资者注意;同时招收大量低学历人员使用事先培训掌握的统一“营销话术”,以提供内幕信息、保证高额回报为诱饵,花言巧语、反复纠缠向投资者推荐股票,骗取服务费。
    (4)销售荐股软件及虚假宣传
    不法分子打着信息科技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的旗号,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荐股能力,宣称软件能识别“主力”、“庄家”资金流向,能准确提示股票买卖时机,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或试用。然后再由业务人员引诱投资者购买软件,并在客户使用软件过程中进行股票推荐。不法分子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幌子,将非法投资咨询作为软件的功能和后期服务,把高额的收费隐藏在软件的销售当中。
    (5)谎称私募基金有“内幕消息”
    不法分子利用中小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投资能力的胜任,打着“私募基金”名义,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虚构并展示“屡荐屡中”战绩,骗取投资者信任,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或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合作分成。实质上,这些机构往往只是一些普通投资者,有些甚至是学历低且缺乏投资经验的年经人,他们在网站上所谓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四处拼凑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6)代客理财承诺收益分成
    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他们通常会以账户、资金均在投资者自己手中来打消投资者顾虑,以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无投资损失为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实质上,不法分子往往对多个投资者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然后根据投资者盈亏情况分别采取分成和置之不理的做法,即对赚钱的投资者要求收益分成,对亏损的投资者就一走了事。
    (7)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合法机构,特别是实力雄厚、市场影响大的机构的信赖,使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假借与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不法机构通常借用异地合法机构之名,利用投资者不方便进行现场核实以实施诈骗行为,提高诈骗成功的机会。
    (8)公司即将“境外上市”
    不法分子以相关公司即将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为诱饵,承诺“年底保证上市”、“到期回购”,销售原始股、可转换股票的债券等,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这些公司往往在境外或内地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开设官方网站,介绍产品服务并发布上市进展情况,在投资者缴纳款项后,非法机构还出具伪造的股权证明,具有较高的迷惑性。
    (9)代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
    不法分子以代理境外证券、期货等交易为由,吸纳客户资金开立账户,进行虚拟交易,骗取客户钱财。实际上,非法机构声称的交易系统并未连接合法经营的交易所,其收到客户资金后,只是按客户指令进行虚拟交易、“对赌”交易,目的就是骗取投资者交易费用。
    (10)“会员升级”、“补款退赔”
    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通过更换所谓更高级别的业务人员,蛊惑投资者购买更高价格的软件,或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或者欺骗投资者需要补交较小金额的资金才能全额收回全部投入的资金,使投资者支付的费用越来越多、股票的亏损越来越大。
  • 06. 深交所退市典型案例
    答:一、深市主板
    中弘股份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退市流程。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是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公司原名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18年以来,中弘股份陆续披露业绩大额亏损、多项债务逾期、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投资者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2018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此后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处于退市边缘。公司试图通过引入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来挽救股价,随后加多宝公开发表声明予以否认。深交所第一时间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并立即发函责令公司核实澄清后复牌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完整性。
    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12月28日摘牌。

    长生生物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和退市流程。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或公司)是首家因触及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2016年1月,长生生物通过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重组上市,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年10月16日,因疫苗生产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作出撤销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文件、撤销涉案产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1,20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狂犬病疫苗生产材料、处罚没款91.04亿元以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19年1月14日,本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6条、第14.1.6条、第14.4.2条和第14.4.7的规定,公司股票于1月1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于2019年3月15日被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6日摘牌。

    康得新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重大违法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流程、原财务类标准及原退市流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是第一家因年报追溯调整导致四年连续亏损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第一家同时触及财务类和重大违法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6日,康得新在我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预涂膜和光学膜。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0日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12月31日,本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31.80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67亿元、净资产为-93.63亿元,且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根据过渡期安排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三、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对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2月28日,公司披露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经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值。根据过渡期安排及《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股票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情形,因公司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深交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于2021年4月6日,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31日摘牌。

    二、创业板
    神雾环保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退市流程。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创业板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公司原名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煤化工、石油化工客户提供节能环保综合解决方案。2018年起,公司主要工程项目持续处于停工状态,业绩大幅下滑并造成严重亏损,存在大量逾期债务和诉讼,大额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能在法定期限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存在上述诸多严重风险,投资者也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公司股价从2017年7月起持续下滑,2020年4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此后直至5月27日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持续低于1元,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2020年6月18日,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并于2020年8月25日对公司股票摘牌。

    千山药机退市案例
    注:本案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适用的原财务类指标和退市流程,2020年6月开始创业板退市新规实施,相关指标和流程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误导市场,不建议采纳本案例。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创业板因原退市制度财务类终止上市标准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目前有关退市标准和实施程序已经修订变化。
    2011年5月,千山药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制药机械、医疗器械、医药包材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终止上市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2019年5月13日,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以下简称“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暂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千山药机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其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2020年7月14日,深交所决定千山药机股票终止上市。2020年8月5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2020年9月16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摘牌。 

    暴风集团退市案例
    注: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创业板第一家因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依照原退市制度作出,有关退市标准和实施程序已经修订变化。
    2015年3月,暴风集团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视频及广告,上市后新增互联网电视业务。上市后,互联网视频及广告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该行业日趋边缘化,互联网电视业务方面公司并无显著优势,依赖低价销售,亏损不断扩大,偿债压力日渐上升,2019年9月公司剥离该部分业务。2019年9月,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冯鑫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状态,员工持续大量流失,截至终止上市前剩余员工已经不足10人。2020年7月8日,因公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2020年8月28日,因公司在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九)项情形,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2020年11月10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摘牌。
  • 07. 主板上市公司退市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1.1条规定,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强制退市)和主动终止上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类情形。
  • 08. 主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